雲南省教育廳每年撥出專款作為高等學校科研經費的補充。為充分發揮省教育廳科研經費的效益,進一步加強計劃、經費、項目、成果管理促進成果轉化,在“雲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修訂本辦法。
一、計劃管理
第一條 省教育廳的科研經費,分為五部分:
1、科研基礎費(占當年科研總經費的40%);
2、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基金項目;
3、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
4、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興農基金項目;
5、青年教師科研基金項目(包括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
(以上2、3、4、5項占當年科研總經費的60%)
第二條 省教育廳科研經費的資助範圍:
由省教育廳下達教育事業經費的高等學校,可對上述五項基金提出申請,其他高等學校可對上述第四項基金提出申請。
第三條 科研經費由省教育廳核定下達廳屬學校,由學校掌握用于資助學校科研計劃研究的項目。制定科研基礎費的計劃,主要根據學校的科研規模、學科專業點數、上年研究與發展人員、機構數量及任務、科研能力、科技成果推廣、獲獎和全校科研工作管理等情況綜合确定。
第四條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基金項目主要用于資助有特色、有水平、有重要應用前景、周期短、見效快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在申報前已自制過一定基礎工作的科研項目。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主要用于資助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理論研究、學術研究以及應用研究項目。
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興農基金項目,用于支持對國民經濟建設有意義的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項目和振興農業的科研活動。
青年教師科研基金項目,旨在培養年輕學術帶頭人、科研骨幹,儲備科技後備力量,用于資助36周歲(含36周歲)以下具有中職以上的青年教師開發科研活動。
第五條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基金項目;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興農基金項目;青年教師科研基金項目;按其各自的資助範圍,根據擇優支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自願申請、分項論證、專家評審,省教育廳批準實施。
第六條 第一條中2、4、5三項基金擇優支持下列研究項目:
1、對國家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科學技術文化、提高高校教學質量、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具有顯著促進作用的項目。
2、具有重要科學意義和技術創新、能開拓高新技術,推動産業的形成和發展的項目。
3、有廣闊的應用前景,有助于開發我省自然資源優勢和潛力,對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研究項目。
4、學術上有獨特見解,研究水平提高,近期可能取得預期成果或結果,在國内外有一定影響的探索性研究項目。
第七條 省教育廳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興農項目基金資助的原則:
1、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農業科技成果,促進高校為振興我省地方經濟服務,特别是能為我省優勢産業、資源開發和農業發展服務的項目。
2、為振興農業,特别是為貧困地區脫貧緻富服務的項目。
3、推動新興産業發展,能為學生參加科研活動和生産勞動開辟實習場所的項目。
二、申請及評審
第八條 省教育廳科研基金項目每年組織一次申報評審,申報項目材料必須于每年三月底報省教育廳科技處。
各校在申報省教育廳科研基金項目的同時,必須提交學校上年度的科研工作總結,要求寫明經費投入、立項、出版專著、發表論文及成果鑒定、獲獎、轉化、經費、問題等全面情況,及本年度科研計劃。
第九條 省教育廳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基金項目,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科技興農基金項目,青年教師科研基金項目的申請,由申請者填寫《雲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項目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學術組織評議,對資助的必要性、申請書内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能否保證研究工作基本條件等進行審查,由單位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加蓋公章,一式三份報省教育廳科技處。
第十條 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學術思想有創新、立論充分,研究内容、方法、程序、技術路線先進、科學并切實可行。
2、研究項目明确,措施具體,方案可行,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和現實意義。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礎資料和實驗裝備等條件,具有一定的梯隊結構,具備深入研究的實力,并能在一兩年内(農、林等領域方面的科研項目可放寬至四年以内)取得預期成果或結果。
4、申請經費預算要有充足的理由,實事求是。
第十一條 申請省教育廳基金項目的負責人須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必須直接主持該項目的研究工作。對項目的思想、學術、技術、經濟及研究任務的完成等方面能全面負責。
項目申請負責人,凡上一年度沒有結題的,不得申報本年度的科研課題。項目申請負責人,不得同時主持兩個(含兩項)以上項目的研究工作。在确保主持項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參加他人主持的研究項目,但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二條 為了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避免科研工作在低水平上的重複,促使科技管理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按國家和省科技廳有關規定,凡屬省教育廳科研經費資助的自然科學領域内的項目,在申請資助時必須附有經雲南省高校專利事務所出具的查新報告證明,學校和省教育廳方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基金項目的評審,由省教育廳聘請學術造詣深、辦事公道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組成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資助項目及分項資助經費額度,經省教育廳批準後下達執行。參與評審的人員對評審項目的研究内容、方法、技術路線以及專家評審項目的意見負責保密。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科研基金,實行限額資助。資助經費數額,主要以研究項目的意義和研究工作任務而定,經省教育廳列入計劃的項目資助金額以3萬元為上限。超過此限額的申請一般不予受理。意義特别重大、具有前瞻性的少數項目可考慮專題評審并資助。
三、項目和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基金資助的項目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由省教育廳進行跟蹤管理,一般項目視同各大學重點項目,由學校科研處負責管理,學校應積極為課題組工作提供條件,在人力、時間和設備條件等方面給予保證。
第十六條 基金項目負責人,應經常向所在單位領導及科研處報告研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每年12月30日前填報《雲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年度檢查表》交校科研處,其中,重點項目同時送省教育廳科研處。研究項目完成後,向省教育廳科研處報送研究總結和完整的成果(結果)鑒定材料。未按立項起止時間完成任務的,應檢查分析原因,有正當理由可酌情順延,無正當理由既中止課題,由學校負責退回資助費,交省教育廳下年度使用。并限定該項目人員三年内不得申報省教育廳基金。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批準資助的基金項目經費,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撥款的辦法下達,由所在單位财務監督使用,單列帳目核算管理,資助的項目經費隻能用于該項目研究直接需要的開支。用于添置部分必須的小型儀器、設備的費用不得超過資助總額的三分之一。不得用于購買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和土建,不得用于出國訪問和接待來訪費用。
第十八條 用項目基金購買的耐用儀器設備,應造冊登記,待課題結束後按學校現行設備管理辦法,統一安排使用,避免因無人管理造成随意處理或閑置損壞。
第十九條 省教育廳下達的科研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發現挪用或違紀者,省教育廳立即取消資助,追回全部已撥款項,并扣減下年科研基礎費。
第二十條 每年6月份為基金項目評審時間。7月底公布評審結果,各校科技處必須在8月底以前,到省教育廳科技處領取已立項的申請表,并于9月底以前将一份填好學校意見的申請表反饋回省教育廳科技處備案。
四、成果管理及應用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科研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由省教育廳主持或委托學校科研處驗收、鑒定,成果由省教育廳與項目完成學校共享。鑒定中屬國内外首創的科技成果(自然科學領域)須經高校專利事務所出具查新報告。同時為保護知識産權,有創新登記、獎勵、技術轉讓等,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
省教育廳科研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申報評獎等必須注明“雲南省教育廳資助項目”。成果(或專利)轉讓由所在學校負責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必須大部分用于學校科研的再投入。
第二十二條 各校取得的科研成果要注意推廣應用工作,力争取得好的社會效益。項目承擔者有責任主動深入第一線,進入技術市場,參加展覽交易會等,向社會推廣轉讓成果。對推廣成績顯著者,學校應予以獎勵。不組織推廣、不注重效益的課題組、教師,在今後申請項目時省教育廳将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條 按要求完成省教育廳資助項目的,其項目結餘經費,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課題組人員,其餘留學校作科研發展基金,優先補助課題組承擔的其他研究項目。
第二十四條 在省教育廳資助的重點項目中,對應用前景、市場前景較好的項目,試行有償支持辦法。雙方簽訂協議,按課題總經費20—30%反饋回教育廳,作為下年度基金。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2月10日公布實行,原省教委有關規定與辦法不符合者,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執行中若有未盡事宜由省教育廳負責修改、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