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教學工作,完善我校教學監控體系,加強教學管理的規範性,預防并杜絕教學事故的發生,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嚴肅各項教學工作紀律,保障教學質量,保障師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及《金年会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因主觀或過失等原因對教學秩序、教學過程和教學質量等方面産生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事件。
第二條 教學事故以實際産生的不良影響和後果作為認定依據,處理須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按照規定程序流程,調查認證充分,處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的認定
第三條 根據教學與管理的不同環節,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分為四類:(A)教學運行類事故,(B)考試與成績管理類事故,(C)教學管理類事故,(D)教學保障類事故。
第四條根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性質、情節和後果分為四個等級:Ⅰ級—重大教學事故、Ⅱ級—較大教學事故、Ⅲ級—一般教學事故、Ⅳ級—教學差錯,詳見《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等級認定表》(附件1)。對于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等級認定表中未涉及的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由教務處組織專家認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類别和等級。
第五條 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的認定程序
1.發生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後,教務處對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的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和取證,并在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發生後1個工作日内,向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通報事故情況。
2.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在接到教務處事故反饋後2個工作日内,對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填寫《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意見表》(附件2),并給出初步處理意見後,報教務處。
3.教務處審定通過提出處理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由組織人事處審核後報主管校領導審核批準提請學院黨委會讨論研究決定處理結果。處理結果由人事處執行,由組織人事處通知二級教學單位及處室,二級教學單位及處室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處理結果。
第六條申訴程序
事故責任人如認為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不當或處理不公平,有申訴的權利。申訴的程序如下:
1.接到正式的書面處理通知3個工作日内,向學院紀檢督察處提出書面申訴,并說明申訴的理由并提供證據。
2.紀檢監察處接到申訴書後1周内及時進行複議,并将複議結果送達組織人事處和教務處,複議結果由組織人事處通知事故責任人并執行複議決定。
3.如申訴者對複議結論有異議,訴訟時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在處理過程中存在誣陷、打擊報複等不良行為者,由紀檢監督察處給予書面告誡,情節惡劣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章 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七條 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的處理
1.Ⅰ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對事故責任人在全院範圍内進行通報批評,事故責任人在事故當年考核不得評優,扣發事故責任人非假期3個月獎勵性績效工資,職稱職務晉升年限延長1年。若一學年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Ⅰ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扣發全年獎勵性績效,職稱職務晉升年限延長3年。
2.Ⅱ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對事故責任人在全院範圍内進行通報批評,事故責任人在事故當年考核不得評優,扣發事故責任人非假期2個月獎勵性績效工資,職稱職務晉升年限延長6個月。若一學年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Ⅱ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扣發半年獎勵性績效,職稱職務晉升年限延長2年。
3.Ⅲ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對事故責任人在全校範圍内進行通報批評,取消事故責任人事故當年考核評優資格,扣發事故責任人非假期1個月獎勵性績效工資,職稱職務晉升年限延長3個月。若一學年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Ⅲ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扣發3個月獎勵性績效,職稱職務晉升年限延長1年。
4.Ⅳ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由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在本單位内進行批評教育,取消事故責任人當年考核評優資格。若一學年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Ⅳ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則直接按照Ⅲ級處理。
5.對一學年内出現2次及以上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者,逐次或任選一低等級事故提高一個等級進行處理。對一學年内出現2次及以上I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者,調離教師崗位。
6.凡發生Ⅱ級-Ⅰ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部門,取消部門學年度所有評先評優資格。
7.若認定為部門集體的原因導緻的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該部門主要領導(正副職)按照相應的等級進行處理。
8.凡因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造成公共财産或他人财産損失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造成法律責任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教務處會同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件:1.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等級認定标準。
2.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意見表。
3.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結果通知書。
4.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結果申訴表。
附件1:
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等級認定标準
A.教學運行類事故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A1 |
在教學過程中,散布或出現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範等方面的言論和行為,直接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或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
Ⅰ |
A2 |
在教學過程中,語言侮辱或體罰學生,使學生身心受到傷害,造成嚴重後果。 |
Ⅰ |
A3 |
在教學過程中,未能按規定指導學生規範操作儀器設備或指導學生實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設備價值10000元以上或造成學生傷亡的。 |
Ⅰ |
設備價值1000-10000元。 |
Ⅱ |
設備價值1000元以下。 |
Ⅲ |
A4 |
在教學過程中,未按要求履行審批手續,擅自變更、修改專業培養方案,擅自調整教學進度。 |
Ⅱ |
A5 |
在教學過程中,未按要求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停課、曠課2學時以上的。 |
Ⅰ |
擅自調課、私自請别人代課2學時以上的。 |
Ⅱ |
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地點。 |
Ⅲ |
A6 |
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導緻:(1)上課遲到、提前下課或中途無故離崗≥10分鐘; |
Ⅱ |
(2)上課遲到、提前下課或中途無故離崗10分鐘以内。 |
Ⅲ |
A7 |
在教學過程中,從事商業活動或變相商業活動,謀取利益的。 |
Ⅱ |
A8 |
在教學過程中,未按要求備課,無講義或教案等教學文件的,教學内容與教學大綱嚴重不符。 |
Ⅱ—Ⅲ |
A9 |
在教學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造成實際教學進度與授課計劃不符超過4學時的。 |
Ⅲ—Ⅳ |
A10 |
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接、打手機,酒醉後進入課堂教學。 |
Ⅳ |
A11 |
教師對學生實驗、實訓、實習及畢業設計(論文、報告)過程不認真考核、不批改實驗實習報告,随意給定實驗實習及畢業設計(論文、報告)成績。 |
Ⅲ |
A12 |
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教學任務(含監考及實踐教學任務等),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
Ⅱ—Ⅲ |
A13 |
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遲到、早退、曠課或在課堂上飲食、喧嘩、打鬧以及其它違反課堂紀律的行為不予批評制止,影響正常課堂教學秩序。 |
Ⅳ |
A14 |
在教學過程中,不按要求進行輔導答疑、批閱作業,批閱各類報告不認真,學生意見較大。 |
Ⅳ |
備注:兩級處理級别的事故,一般取下限,情況嚴重取上限。
B.考試與成績管理類事故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B1 |
命題教師或接觸試卷的相關工作人員洩露試題或答案。 |
Ⅰ |
B2 |
教師或工作人員協助學生作弊。 |
Ⅰ |
B3 |
試題有明顯錯誤,影響考試正常進行,造成混亂。 |
Ⅱ—Ⅲ |
B4 |
試題與近兩年已使用過的試題重複率大于30%。 |
Ⅱ |
B5 |
未按要求提交試卷或試卷未及時印刷,影響考試進行。 |
Ⅱ—Ⅲ |
B6 |
未按要求(時間、格式等)提交已批閱試卷、成績等資料。 |
Ⅱ—Ⅲ |
B7 |
(1)考試結束後漏收、遺失試卷(含答題紙等)。 |
Ⅱ |
(2)考試結束後未按時提交試卷(含答題紙等)。 |
Ⅱ—Ⅲ |
B8 |
(1)監考人員無故缺席或遲到遲到超過30分鐘。 |
Ⅰ |
(2)監考人員擅自找他人代替其監考,或在監考過程中擅離崗位。 |
Ⅱ |
(3)未經批準,私自更改考試時間和地點,或監考人員私自調換考場。 |
Ⅲ |
B9 |
監考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崗,遲到5分鐘以上,30分鐘及以下。 |
Ⅱ |
監考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崗,遲到5分鐘及以下 |
Ⅲ |
B10 |
(1)監考人員未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緻使考場秩序混亂。 |
Ⅲ |
(2)監考人員發現違紀或作弊,置之不理,或故意隐瞞、開脫、知情不報。 |
Ⅱ |
(3)監考人員在考場内做與考試無關的事。 |
Ⅳ |
B11 |
(1)弄虛作假,随意改動學生考試成績。 |
Ⅱ |
(2)未按試卷标準答案評閱試卷及評定成績。 |
Ⅲ |
B12 |
試卷錯判、漏判、總分統計及成績錄入錯誤超過班級人數10%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
Ⅱ |
B13 |
試卷錯判、漏判、總分統計有誤,或因個人原因導緻成績錄入錯誤等超過參加考試學生人數3%。未按照規定時間錄入學生成績。 |
Ⅳ |
備注:兩級處理級别的事故,一般取下限,情況嚴重取上限。
C.教學管理類事故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C1 |
教學任務、教學進程安排不當,未能及時調整處理,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Ⅱ—Ⅲ |
C2 |
教學計劃、教學任務的安排存在重複或遺漏,未及時更正,造成嚴重後果。 |
Ⅱ—Ⅲ |
C3 |
安排失誤,導緻考試未能進行、考試延遲,或考試沖突。 |
Ⅰ—Ⅱ |
C4 |
教學管理過程中遇突發事件時,當事人不作為,造成不良影響。 |
Ⅱ |
C5 |
出具虛假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明。 |
Ⅰ |
C6 |
打錯、漏發、錯發、遺失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等,造成嚴重後果。 |
Ⅱ—Ⅲ |
C7 |
學籍處理錯誤,造成不良影響。 |
Ⅱ—Ⅲ |
C8 |
檔案管理混亂(含教學檔案、成績檔案等),或出現原則性錯誤,或丢失,造成嚴重後果/不良影響。 |
Ⅱ—Ⅲ |
C9 |
隐瞞、不報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
Ⅱ—Ⅲ |
C10 |
未及時報送、錯報、漏報、假報教材需求計劃,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Ⅲ |
C11 |
不按照學院要求修(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及課程标準,影響人才培養質量或者無法安排教學任務的。 |
Ⅰ |
C12 |
不按照學院要求認真制定專業及課程建設規劃、方案、标準等,影響學院專業及課程建設的。 |
Ⅰ |
C13 |
未經批準随意報訂人才培養方案中未設置課程教材或者強行指定國家未有規定的課程教材而增加學生經濟負擔的。 |
Ⅰ |
備注:兩級處理級别的事故,一般取下限,情況嚴重取上限。
D.教學保障類事故
序号 |
事 項 |
級别 |
D1 |
未履行對教學設施及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繕等職責,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Ⅱ—Ⅲ |
D2 |
對停電等突發事件未及時進行應急處理,影響重大考試等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
Ⅰ |
D3 |
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導緻停水停電影響了正常教學活動。 |
Ⅱ—Ⅲ |
D4 |
未按規定時間開關教室門,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Ⅲ—Ⅳ |
D5 |
教學用品(如粉筆、黑闆擦等)采購、供應、準備、分發不及時,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
Ⅲ—Ⅳ |
D6 |
故意制造噪音等,幹擾正常教學活動。 |
Ⅲ—Ⅳ |
D7 |
因管理不善,造成鈴聲混亂,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Ⅲ—Ⅳ |
D8 |
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教室或挪用教學相關設施,不聽勸阻,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
Ⅲ—Ⅳ |
備注:兩級處理級别的事故,一般取下限,情況嚴重取上限。
附件2:
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意見表
事故 責任人 |
姓名 |
|
事故 信息 |
日期 |
|
職稱 |
|
地點 |
|
單位 |
|
類别 |
|
情況說明 |
|
所在單位 意見 |
主要填寫以下内容: 1.事故情況是否屬實; 2.建議處理的事故等級; 3.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單位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教務處 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組織人事處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主管 院領導審批 |
院領導簽名: 年 月 日 |
黨委辦公會意見 |
|
備注:情況說明由教務處負責填寫。
附件3:
金年会
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處理決定通知書
老師:
你于 年 月 日發生,符合《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中第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你處理。
若你對學院處理有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書後的3個工作日内向你所在部門書面提出申訴并提供證據。
處理單位(公章)
事故責任人簽收:
年 月 日
金年会
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處理決定通知書
老師:
你于 年 月 日發生,符合《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中第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你處理。
若你對學院處理有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書後的3個工作日内向你所在部門書面提出申訴并提供證據。
處理單位(公章)
事故責任人簽收:
年 月 日
附件4:
金年会教學事故及違規行為處理決定申訴書
責任人基本情況 |
姓名 |
|
部門 |
|
性别 |
|
職稱 |
|
年齡 |
|
職務 |
|
學院處理意見 |
|
申 訴 與 複 議 |
申訴理由: |
複議情況記錄: 年 月 日 |
複查結論: 年 月 日 |
備 注 |
(附證據材料等) |